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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注册商标使用在不相同商品上,属于侵权行为吗?

2018年10月18日,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某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整治过程中,发现西安梦乡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梦乡公司”)经营的“梦乡服饰旗舰店”(下称“网店”)涉嫌侵犯“中国平安”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梦乡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销售。8月12日,梦乡公司在京东商城上注册网店,经营各类服饰。8月20日,梦乡公司从西安市某商城购进商标为“W.Y”的橘色翻领T恤套装50套,进价95元/套。该套装规格为5个尺码,男女同款,T恤套装上无文字及图案。其后,梦乡公司将该套装通过其网店进行销售。在网店内,该“W.Y”T恤套装的商品名称标注为“平安保险工作服短袖套装”,展示胸前标识为“中国平安”字样的定制商品效果图共3张,网店宣称所售商品可根据顾客要求印制任何标识。该套装标价135元/套。如顾客下单购买定制套装,该网店工作人员就按照顾客提供的图案、文字及印制位置,进行喷绘制作后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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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中国平安”“平安”加拼音商标(注册号1327336)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平安公司”)的注册商标,其中“平安”加拼音组合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梦乡公司未取得中国平安公司任何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截至检查时,梦乡公司网店共销售印有“中国平安”字样套装30件,销售额4050元。梦乡公司销售定制套装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办案人员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梦乡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原因是中国平安公司注册商标“中国平安”的保护范围为第36类,而套装不属于该注册商标保护范围。
第二种意见:梦乡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因是该公司擅自使用中国平安公司简称“中国平安”,引人误认为梦乡公司销售套装是中国平安公司生产的套装或者梦乡公司与中国平安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第三种意见:梦乡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原因是该公司将“中国平安”注册商标印制在套装上,对外宣称销售“平安保险工作服短袖套装”,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伤害。
第四种意见:梦乡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原因是“平安”加拼音组合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将驰名商标主要部分在不相同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中国平安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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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是中国平安公司的代名词之一。梦乡公司将其网店销售的套装的名称标示为“平安保险工作服短袖套装”,其目的是希望消费者误以为梦乡公司及其所售商品与中国平安公司存在特殊联系;梦乡公司销售“平安保险工作服短袖套装”的行为损害了中国平安公司经营“平安保险工作服”的独占权,或者其授权的其他企业经营“平安保险工作服”的独占权。
梦乡公司销售的“平安保险工作服短袖套装”与中国平安公司,或者其授权的其他企业销售的“平安保险工作服”在款式、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也可能对中国平安公司的声誉产生不良的影响。
梦乡公司销售印有“中国平安”标识套装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伤害的”的行为。依据相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将他人注册商标(非驰名商标)标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或者其他标识使用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市场监管部门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对某标识的使用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应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简单来说就是,将他人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或者其他标识使用,没有以盈利为目的,一般不构成侵权。盈利为目的的使用那就是对他人专用权造成侵害的行为了。来源于:中华商标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