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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申请都是耍流氓!

4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受国务院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其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说明中介绍,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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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草案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在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

将规制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申请或者接受委托申请商标注册一起纳入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

同时,在第六十八条中对商标代理机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商标注册、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还接受委托行为,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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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还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


商标法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但现实中,恶意抢注商标、囤积注册等行为时有发生,导致纠纷不断。

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商标时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如果注册了商标而不使用,不但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的正常使用,商标的法律机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所以,为了保证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我国对注册商标的不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消该注册商标;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

来源于:每日经济新闻、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