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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地址将导致商标权丧失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本文着重探讨一下商标地址变更的问题。

     近几年来,很多商标权人由于个人住所或者公司经营地发生改变,又未及时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地址变更,从而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形常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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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地址会导致商标权丧失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果商标注册人发生地址变更不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一是会导致商标局无法掌控商标的动向,不利于保护该商标权;二是会发生注册商标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新申请与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由于地址不同而被判断为两个申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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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被提撤销三年不使用中因地址导致商标权丧失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制度。

    实践中,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的文件用挂号信方式寄发商标注册地址,有部分挂号信因地址不明或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经分析,退信产生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大量存在;二是注册人改变地址后未及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地址变更申请。如果注册商标地址发生了变更而未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加上联系方式的改变代理机构也未能联系上商标注册人,就会导致商标注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错过举证期限,从而导致商标权的自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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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因地址导致商标权丧失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相对性条款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如注册商标的地址发生了变更,商标权人未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则会导致注册商标人由于地址的变更无法收到答辩通知书而错失答辩机会,从而承担不利后果,同样会由于地址变更的原因在后期的救济途径中也无法主张权利从而导致商标权的丧失。

      除以上所列三种原因, 注册商标人地址发生变更需要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外,在商标权的转让、续展等相关手续中,都要求商标注册证的地址要与有效证件地址相保持一致,尤其是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最后还是想告诫各位申请人:不要因为这个小小的地址问题,导致注册商标无效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者损失。百年企业,商标为先。切莫要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样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