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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6年,五粮液终胜诉 “九粮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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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曾经一度是很多中小品牌迅速崛起的“捷径”,这让很多品牌不得不预防性的注册很多与本品牌相似的商标。但是这种此前大多只是受到舆论谴责的“捷径”,如今则有了法律的打击。

 

历时6年终胜诉

 

历时超6年,五粮液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河集团)商标侵权案,最终胜诉。

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须向五粮液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滨河集团还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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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改判滨河集团产品侵权

五粮液与滨河集团之间商标纠纷源于多年前。2010年,五粮液集团打假办公室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N粮液”傍名牌产品,如: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九粮液、十粮液等酒类产品。于是,五粮液集团委托律所代理维权。
其中,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产品销量较大。而五粮液针对滨河集团的维权,起初并不顺利。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五粮液上诉后,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维持原判。
于是,五粮液集团向最高法申请再审。2017年11月,该案由最高法开庭审理。到今年5月底,最高法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最高法公布的相关判决书显示,判决滨河集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判决滨河集团共赔偿五粮液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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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理后认为,滨河集团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与五粮液公司的产品较为相似。这反映出,滨河集团比较明显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因此,滨河集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最高法的判决书还指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自2002年7月起,滨河集团就开始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九粮液”“九粮春”“九粮醇”“九粮王”等商标,与五粮液旗下的“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五粮王”系列商标形式相同;滨河集团还在白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了“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滨河九粮王”“滨河九粮醇”“滨河九粮神”等商标,并且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与五粮液的产品较为近似,上述事实反映了滨河公司比较明显的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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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称,滨河集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WULIANGYE五粮液及图”“五粮液6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五粮液连续状告侵权行为

在与滨河集团的案件之前,五粮液也曾针对“七粮液”、“大午粮液”等商标状告相关公司侵权,并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
针对滨河集团的“九粮液”等商标侵权,五粮液就曾诉称,滨河集团在生产和销售的酒类商品上使用标识“九粮液”和“滨河九粮液”、“九粮春”的行为,侵害了五粮液公司主张保护的“五粮液”、“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五粮液”、“五粮春”近似的商标,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九粮液”、“九粮春”与“五粮液”、“五粮春”存在特殊关系。
在滨河集团官网上,滨河九粮液称其是九种粮食酿造成的白酒。就此,五粮液还认为,滨河集团有意在宣传中让公众误认为“九粮液”比“五粮液”酒的原材料还多了四种粮食,贬损了其品牌的市场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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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良性竞争保护知名品牌 

五粮液的此次事件,有分析认为,本判例由最高法作出,对于全国来说都有导向意义。既是一个最高级别的典型案例,又是一个全国法院审理“傍名牌”类案件的示范案例,而且对于淡化驰名商标的案件审理都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本案的意义在于制止恶意模仿、混淆行为,震慑众多侵权人,维护公平和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国内知名品牌。
国内涉及知识产权的官司,大多持续时间较长。而对于维权一方来说,各种各样证据的查找以及固化,无形中增加了很多企业维权的门槛。之前,一些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敏感的企业,即使是曾用字号以及与商标相近的文字、图形都注册成商标,就是为了避免出现别的企业“傍名牌”的情况,维护自己品牌的权益。

现在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而最高法再审判决与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不同,或也有上述因素的考量。名牌本身,就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这就让一些没有正当竞争意识的企业动了“搭便车”的脑筋。